部落格::文章


陳志宇 <> | 2008-05-05T02:52:51+00:00 | 9 人氣

雖然WIPO僅對科技保護措施作原則性規定,使得各國的法規內容與法律責任亦各不相同,但是從各國針對科技保護措施立法以來,亦可以清楚的發現,由於科技保護措施賦予權利人更廣泛的權利,這也使得科技保護措施所帶來的影響日益增加,有學者將科技保護措施稱之為「超著作權」(ParaCopyright)(章忠信,2003),以便和規範重製等利用方式的傳統著作權加以區隔。依理而言,若科技保護措施本身並不受法律保護,該保護措施縱使讓著作權人對其著作擁有更大的控制權,但是消費者卻仍然有可能藉由規避措施,獲得著作權上合理使用的利益。換個角度來說,縱使科技保護措施造成著作利用的不平等,卻還不是法規制度所明顯造成的歧視。然而,立法通過反規避條款後,在著作權法體系中,產生了確實的「超著作權」,法律賦予了數位著作的權...


陳志宇 <> | 2008-03-31T13:54:42+00:00 | 17 人氣

1.世界趨勢為解決伯恩公約之後,網際網路數位化科技對於傳統著作權法所產生之衝擊,聯合國所屬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1996年12月在瑞士日內瓦總部之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Centre of Geneva, CICG)召開了「關於著作權與鄰接權相關問題之外交會議(Diplomatic Conference on Certai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Questions)」,並通過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WPPT)」等二項國際條約。在該二項條約中,均分別就科技保護措施於WCT第11條及WPPT第18條作相關規定如下:WCT第11條 有關科技措施之義務締約各方應有適當之法律保障及有效之法律救濟規定,以對抗規避著作人所使用...


陳志宇 <> | 2008-03-23T02:47:43+00:00 | 19 人氣

科技保護措施,在我國稱【防盜拷措施】,依著作權法定義,係指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就著作權法相關的國際公約以及各國立法方向觀察,法律所欲保護的科技保護措施概分為兩大類型:1.控制未經授權而「接觸(access)」著作之保護機制,稱為「控制接觸型」(control access)科技保護措施。(陳家駿,2004)此種保護措施由消費者是否接觸著作的時間點,即有限制的手段,有如在傳統的紙本書籍外部,加上一道鎖,一般消費者如果不購買該本書籍,便無法打開該本書籍閱讀,從而消費者必須在不知悉該書籍內容之情形下,決定是否購買該本書籍。而現今許多類型的著作,尤其是數位化的著作,本質上便無法以人類直接之知覺加以接觸(眼看、手碰、舌嚐),例如...


陳志宇 <> | 2008-02-06T05:04:52+00:00 | 50 人氣

在資社所書報討論課程中,曾邀請資策會科法中心戴主任演講,內容非常的多,涵蓋了有關科技、網路、生技、智慧財產等方面的法規介紹,其中,有一項法規的趨勢與發展,蠻令我好奇。近年來由於資訊科技及行動通訊科技在研發、製造及應用上的重大突破,促使無所不在( Ubiquitous )的通訊技術開始發展至生活的每一面,在經濟部工業局參訪關於「行動台灣」發展計畫時,便有提到相關的議題,「U」化概念漸漸取代早期的「e」化及「M」化而成為資訊社會的趨勢。當然所謂的「U」化,也漸漸引伸成為「優質網路」的概念,透過各式有線與無線寬頻網路及各式數位管道的匯流,建立「使用者導向」的U化社會,利用符合民眾需求的生活應用,使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透過電腦、手機、電視、PDA等多種設備,享受方便及快速的優質...


陳志宇 <> | 2007-09-04T22:49:11+00:00 | 22 人氣

軟體著作財產權與傳統型態的著作財產權有許多不同的分別,也因此,著作權法上對於軟體著作權,有許多額外不同的規範或限制。而根據軟體型態、設計與功能的不同,即使在著作財產權的適用上,也會因不同的態樣,而有不同的解釋與適用,本文所欲探討的,是改作與多國語言內容的問題。首先要說明的,全球化的觀念下,軟體發展也產生了相對應的概念,在以往,軟體的多國語言問題主要反映在兩方面:其一,是軟體內部的資料處理,因為多國語系的內碼不同,產生了許多的問題。在電腦內部資料的處理上,各國語言的電腦系統,因人類所認知的語言不同,其內部處理資料的電腦內碼不同,因此如果在英文系統上處理中文資料,便會出現無法以人類認知解讀的亂碼;更進一步,以文書處理軟體來說,在一份文件中若同時置入多種語言文字...


陳志宇 <> | 2007-07-28T00:10:00+00:00 | 50 人氣

網際網路普及化之後,企業內部建置內部網路的比例也逐漸提高,多數企業的內部網路系統,除了供內部人員使用的區域網路外,通常也可透過網路伺服器或數據專線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有架設內部網路或設有網站的公司行號,有時亦會建置公司內部專屬之電子郵件(e-mail)伺服器,提供員工個人電子郵件信箱,採用e-mail進行公司內部溝通、公告、文件傳遞。如此可減少紙張複印文件、方便開會通知等等,並增進網路的使用效益。公司給予員工個人e-mail信箱的目的雖在於增進工作效率,但無可避免的是將面臨員工將公器拿來私用的問題,無論程度輕重,正如同很難限制員工不得使用公司電話來作私人聯絡之用一般,員工對於公司所給予的個人電子信箱,或多或少,在使用上很難完全不逾越其業務使用的目的。       ...


陳志宇 <> | 2007-07-14T03:28:42+00:00 | 17 人氣

近來,日本任天堂公司出品之遊戲機「WII」非常熱門,於此同時,改造WII機器以便可以讀取非正版遊戲片,也成了玩家間討論的話題。牽涉到實務上對於相關技術的認定,改機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上關於「防盜拷措施」的規定,有待實際結果驗證。於本文,站長將從另一個角度,探討著作權法關於「防盜拷措施」規範的問題,說明其不當之處。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以及著作權法第 80- 2 條:「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


陳志宇 <> | 2007-05-16T10:23:25+00:00 | 43 人氣

在網路社會化的趨勢下,論壇、網路社群、部落格、BBS看板等供網友互動的服務,已經成為傳統媒體之外,另一個散佈資訊的媒介,裡面的資訊多是個別網友所提供發佈。在這其中,較有特色也較有主題性的,便屬「分享文」、「勸敗文」、「經驗文」、「抱怨文」、「推薦文」、「開箱文」等。這些網友以自身實際經驗或是專業,主動發表或回應其他網友的詢問所產生的文章,也成為部分討論區的特色,如果社群經營者積極管理以及網友互動熱烈時,便進一步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群落,在其中所發表的文章,能見度不但是非常高,而且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有許多種類的紛爭,諸如購物、旅遊、補習、美容、健身等契約的糾紛,皆是因為廠商與消費者間因各式原因的不愉快而產生,有的網友會將自身與廠商溝通、接觸的過程,發佈在網路上,...


陳志宇 <> | 2007-05-07T23:00:00+00:00 | 34 人氣

問題:我拍了一張相片,裡面有兩個人(一位是我的親人),其中一位頭像已經被別人申請為商標(只有頭像)。那麼,我可以使用這張照片來作戶外噴畫掛在店外嗎? 商標是一種對於產品品牌的象徵,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所屬,因此商標註冊人擁有排他使用的權利。而商標侵害的一個基準,在於是否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兩者是否可輕易分辨。因此,若比較商標用於具體商品或表彰服務時,與以完整照片構圖做為圖畫,並非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即非商標用途),此種利用本質上並無問題。   其次,由於照片的內容是人像,是一個真人外形的呈現,與抽象型態做為商標的頭像,外觀上應該有極大的差異。但是必須特別一提的,將照片作為構圖,進行戶外噴畫時,噴畫的成果外型,不能與註冊為商標的具體圖形(可能需要查詢)相似。例如...


陳志宇 <> | 2007-04-20T00:00:00+00:00 | 28 人氣

首先要說明,eBay廣告中提出購物保證賠償,不是因為eBay有責任,而是eBay主動提供較為周全的機制,這並不能推論Yahoo得負擔相同的責任。 其次,就買賣締約而言,這兩家公司都屬於提供交易平台,公司本身並不是契約當事人,也不擔當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保證責任。接著,法律亦無明文要求交易平台必須保證當事人間的締約絕對安全、絕對履行,同時網站確實也未介入締約的任何一個階段。我想,網路使用者也不是因為這兩個平台安全才來此交易,說穿了是人多、能見度高,交易可能性多,若因此即要求網路服務公司必須負責,站長也不是非常贊同。現在網路詐騙的手法千變萬化,網站服務提供者現下雖然並沒有具體的責任,但是業者的位置,卻對於保護使用者、防堵詐騙橫行上,能達成最大的效力,站長認為法律不宜直接要求業者負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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