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NCC於2010年強制通訊產業零售價格降低之決策


作者: 陳志宇 <> | Lawblog@ILF-TW.com
日期: 2010-01-10T23:40:4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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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本次調降電信服務費率,招致業者反彈,而NCC則表示,固網為獨佔市場,行動通訊為高度寡佔,業者營收高,資費不易降,同時電信為特許行業,業者應回饋消費者。

筆者在此針對行動通訊市場。所謂的特許,是政府特別許可民間經營某種事業,無執照則不許經營。此種特許,若為使用公用資源,例如行動通訊使用無線頻譜,則特許的意義在於,獨佔使用公用資源營利。然而,國家本已針對頻譜使用收取使用費,費用收入國庫,對於公用資源的使用已盡到義務。而經營特殊事業的限制,本質上違背憲法上營業自由(工作權)。許可經營通訊事業並不是國家的恩澤或公益服務,「特許即應回饋」的理由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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