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法官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將現行針對未觸犯法律,但有高度違法可能性的少年(12-18歲),加以觀護感化的制度,宣告違憲。
從人權的角度來說,這是一個非常正確的方向。但為什麼我們仍感到心情沈重?
稍微查了一下資料,國內這些「未犯罪,但有高度可能」而加以觀護的少年,人數不多,約在116人,這顯示出實務上運用這種方式應該相當謹慎。當然相對而言,少年誤入歧途後而沒有犯罪,或是外在行為那麼極端的,也是少數。
如果家庭能管,那麼就會交給家庭;如果學校能管,就交給學校。如果是孤兒,就交給社福機構;如果需要工作,就職訓。當然啦,如果犯罪,就關起來。但是如果逃學、逃家、逃避剝奪自由以外的制度,他們遊走在社會邊緣,隨實有可能犯罪、有可能不見,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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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 少年事件
釋字第664號 - 社會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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