憾!評析釋字第664號


作者: 陳正一 <> | Lawblog@ILF-TW.com
日期: 2009-08-07T22:03:0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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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高雄少年法院法官針對部分虞犯事件,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感化教育事,認已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並有侵害少年人格權,宣告違憲,本站基於下列論點,提出淺見:

一、  大法官職權混淆
查憲法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依同法第79條第2項,由大法官掌理。又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第5條第1項第1款,大法官在本件聲請人就少年事件法相關規定有無違憲,進行審查,乃其職權,應屬無爭。

國家對少年之身心健康發展與人格權,係憲法第156條課與國家作為之義務。從而認為對於少年有經常逃學、或逃家行為,裁以感化教育,顯然對少年上開權利有所侵害,且少年法院(庭)此一裁定,亦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立論之基準,誠屬精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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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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