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加入「通知/取下」機制,蠢法一條~


作者: 陳志宇 <> | Lawblog@ILF-TW.com
日期: 2008-10-08T03:56:4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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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建立「通知/取下」機制。著作權人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個人權利時,得通知網路服務者迅速取下侵權資訊,遏止非法侵權資料的流通。

好像是一個有用的修正?其實不過是增加一條無聊又麻煩的蠢條文~

首先,條文賦予著作權人通知/取下的權力?不對!大錯特錯!

正確的說,是賦予「發出通知者」有強制ISP配合取下其所「宣稱」侵權的著作內容。因為ISP不負責判斷侵權的情狀,也不判斷該發出通知者是否為真正著作權人,只在接到通知後取下,完全將我國民法請求權基礎的運作方式整個顛覆,權利人主張權利不用透過司法單位,也無庸舉證(ISP又不負責認定,怎麼舉證?),便可發出類似強制執行的要求,而法律還直接要求ISP照辦,在民主國家中怎麼能容許這種野蠻的單方強制條款?

再者,對於不當的取下通知,則要求「回復請求人」去進行損害賠償請求。

把損害賠償責任從一邊移到另外一邊,也不管雙方的地位對等或不對等,把責任換個方向放,這法律就叫做修正了嗎?本來著作權人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這是理所當然。現在這個修正案莫名其妙搞出另外一種受損害的可能,整個利益向著作權人一方傾斜,著作權人本來就有刑事的威嚇力、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現在還外加直接要求取下的強制權,搞出這種草案,我們的司法體系實在也太懶惰,不想審理案件也不用這樣。

公平以及講求時效的作法,仍然是應該設立類似假處分(民事)或聲請定暫時處分(行政)的程序,由權利人向著作權專責法院提出聲請,在審酌初步證據、確認權利人之後,由法院發出暫時強制命令,要求ISP取下侵權的內容。這整個過程可以設計成「一造聲請處分」的模式,至少由法院把關,怎麼可以由法律直接授與強制力,跳過法院的司法審理權呢?ISP只負責取下,什麼審核都不負(也不能負),憑一面之詞就可以弄掉人家的內容,這對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造成太大的侵害了。

最後當然是設計草案的人,居然可以這麼腦袋簡單並且懶惰至極,設計了一套很爛的草案,要是有人濫用權利,輕描淡寫的叫人家去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人如果真的受到侵害,他本身就一定會請求損害賠償。可以想見在一個侵權狀態中,由於事實是不明的,A是上傳內容者,B是主張擁有著作權者,B會要求ISP取下,並向A提出損賠;問題是A可能自認合法,也向B提出損賠請求,並又向ISP提出回復請求;本來只要B一方提出訴訟,問題就能解決,現在請求權與程序整個複雜化,只因為有個笨蛋修法說ISP應該先把內容取下!引來一整堆的爭議。

我們的官員不能再這樣單向直線的思考了,也不能完全不顧我國的法律制度基礎,就貿然將野蠻的法條修進去。制度可以設計的公正、公平也兼顧效率,不要再偷懶把責任亂丟,修出一個愚蠢到不行的法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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