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及「財產來源不明」
對於政府官員貪瀆的案件,在我國常有偵辦不力的情形,事實查不清楚,或是無法有效的定罪。看在自詡為法律人的眼中,總是有許多的無奈與無力。就算能夠提出影響法院判決的意見,也不過是個案救濟,就整個法律的大環境而言,是太微弱的。當我看到某法律界大老於報章侃侃而談時,換個角度看他領導國內最知名的律師事務所,仍是一副商業法匠嘴臉,對於此種錢要賺高調也要彈的偽君子,深感不屑。我常常在想,他所受的尊敬,有幾分來自於他身為律師的身份,還是只是因為有錢?或是有所謂的「御用律師」,無所不用其極的幫貪腐辯護,使用許多的手段阻撓司法力量。
在各種社會事件之中,官員涉貪、涉弊的案件,總是最受矚目、最影響社會觀感的。然而偵辦的結果,能讓人民信服的很少,我認為這跟檢調體系總會受到政治壓力或是其他威脅的關連不小,但隨著社會的進步、政黨政治的可能變遷,司法體系也能日漸獨立。因此,歸根究底,法律構成要件過於狹隘,無形之中仍然是亟欲獨立、有所作為的司法官們最大的阻礙。這不是司法官、司法體系能夠著力改善的,這必須以人民的力量選擇、影響立法院,改變法律結構性的問題,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案。
首要的問題在於,人民必須自覺,不要選出亂七八糟、水準過低的立委,也不要老是讓不著邊際的國族問題、省籍問題來影響選擇,如果 人民都以「自己」(而不是政黨、自己人、XX之子)最重視且最優先考量的利益來選擇,自然能夠產生好結果。
法律的修正也是,坦白說,對於公務員、官員、執政者的法律,本就應該是最嚴格的。我想許多人都從電影得到部分既定印象,外國的廉政單位執法大快人心。可是我想許多人不太明白,除了國外的法學理論本就較我國先進之外,對於不同對象有相異寬嚴標準、對於貪瀆犯罪的構成要件,採行「有罪推定制」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的反舉證責任,亦即財產的來源需由當事人自行證明「合法」。「有罪推定」並不是漫無邊際的懷疑,是在有具體的跡象、情狀,顯示某官員的財產不正常的增加;而針對「財產來源不明」,該官員又提不出反證、或是可受公評的來源,便整體推定有罪!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是將舉證的責任轉嫁予被告,因為被告擁有極多的資源,足以對抗。
台灣現下的法律基礎是「依證據認定」,在刑法上依循「無罪推定」、「指控者舉證」原則。貪瀆犯罪的證據並不好偵查,除非整個貪瀆集團有人爆料,這也就是為什麼許多弊案常因證據不足而判無罪,或是當事人有意阻撓、脫產、洗錢,使偵辦困難重重。「有罪推定」看起來雖然很苛刻,但是對於手握大權,擁有極高政治地位的人而言,要求其謹慎、依法,是理所當然。便宜行事、強勢作為,在法治國家中本就不應該被允許。台灣現在的情況是相反的,執政者可以不依法而恣意行政,卻不會瀆職受罰,不當的處理財產、洗錢、隱瞞,卻只說是「申報疏忽」,輕輕帶過。人民就算不違法,也會被政府以嚴格法律管制手段控制。
這種荒誕怪狀一部份的成因是,政府誆騙人民,謂嚴格法律將阻礙政府的行政能力?或是將責任推託給法治環境的不完整,法律規範過嚴、不符社會現狀等。這種話從政府的口中說出,著實荒誕。政府不依法行政,胡搞瞎鬧,人民卻被法律綁的死死,一點彈性也無。法律對人民過嚴,絕對不是好事,民間力量的活躍與自由,是社會最大的進步動力。然而法律若對政府過嚴,那表示政府清廉,那表示不當的現狀、作為,應該去矯正,怎可歪曲現實,把不當的、浮濫的,說成是合理!
人民才應不受政府不當的箝制,官員抱怨法律過嚴,那是官員自己貪瀆成性!人民必須從自己改變起,徹底的改變自己的想法,不要隨政客亂舞,去理解法律除了要保護人民外,更要嚴格的限制政府行政。對政客有利,必然對人民有害,人民絕對不應支持,朝嚴格監督的方向去影響立法,那或許我們可以期待這個社會走向正面的未來。
Tags - 有罪推定 , 財產來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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